2007年9月21日星期五

郭松民:西山沉思录之九——关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

西山沉思录之九——关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
http://blog.voc.com.cn/sp1/guosongmin/143147369944.shtml


 
(郭松民按:“西山沉思录”主要是记录我的一些思维片断,具有备忘性质,不是成熟完整的思考,请朋友们批评、转载、引用时注意。)
 
关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
 
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
 
我这里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,并非是像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”那样中的“社会主义”那样,仅仅是一个例行公事的前置词而已,而是希望这种公民社会真正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。
 
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、目标和价值的,进行集体行动(collective action)的非强制性团体。
 
无 疑,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,就应该是一个围绕着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,以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、基本价值而进行集体行动的非强制性团体。在社会主义社会,社 会主义公民社会所要维护的目标包括,社会主义公有制、在公有制基础上人民民主、和公有制相联系的就业权,以及享受教育、医疗、住房等方面基本保障的权利 等。
 
社会主义公民社会,也要能够主动出来揭露社会主义国家的黑暗面,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行为进行斗争。
 
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,没有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,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,即便是招牌仍在(就像苏联赫鲁晓夫上台之后),但也是徒有其表,不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了。
 
毛泽东在和黄炎培所做的著名的“窑洞对”中说:“我们已经找到新路,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。这条新路,就是民主。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,政府才不敢松懈。只有人人起来负责,才不会人亡政息。”
 
其实,民主也好,人人起来负责也好,都必须结成公民社会才能进行,原子化的个人,既谈不上行使民主权利,也无法对任何事情负责。
 
“文 革”是创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一次空前伟大的尝试,也是毛泽东践行自己在“窑洞对”中所作结论的一次大规模尝试。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初步显示了自己的强大威 力,但“文革”时的公民社会——主要指群众组织——也有重大缺陷:一是过于依赖领袖的权威,主体性不足;二是在组织起来之后很快失去了对社会主义目标的追 求,陷入了无原则的“派性”之中,为其后的被迫退场埋下了伏笔。
 
在社会主义社会中,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主要是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保卫 者出现的,我们可以想见,假如存在这样一个公民社会,那么数千万工人下岗的悲剧就可能避免。退一万步说,即便一定要改制,也可以分得更公平。教育、医疗、 养老也很难成为新的三座大山,“三农”问题,也不至于严重到如此地步。
 
在这个问题上,精英们倒是很清醒,他们深知,有组织的少数永远可以战胜无组织的多数,所以对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持一律封杀的态度。
 
在社会主义社会,“社会主义公民社会”还将成为国家消亡的一块主要垫脚石,为取消官僚制,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建立一个由人民直接管理的国家创造条件。
 
在非社会主义社会,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也应该可以存在(如果那里有政治自由的话),主要是争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权利和福利,比如工会就是这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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