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0月13日星期二

罗军:肖建华死刑是否完全基于法律在量刑?

http://opinion.e23.cn/user1/165/archives/2009/13940.html

罗军:肖建华死刑是否完全基于法律在量刑?
网友 发表于 2009-10-12 15:59:00

  一件普通的而又不普通的广东韶关员工斗殴事件,近日一审公开宣判,肖建华领到死刑。

  说它普通,是因为它就是一件平常的斗殴致人死亡事件,说它不普通,是因为国内外敌对势力借它作文章,引致新疆发生7.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,死,差点破坏维汉民族团结。

  新疆已恢复平静。斗殴事件亦过数月。大家都在关注,广东韶关员工斗殴事件参与人员会怎么了结。

  一审终于落定,肖建华被判处死刑。

  那么,这个判决OK吗?它是完全基于法律的判决吗?它完全没有受到新疆7.5冲突事件的关联影响吗?它是完全撇开民族团结因素,只站在法律层面,以普通的斗殴事件量刑的吗?

  提出这几个问句,是希望,罪由法定,罪由法判,既不能因民族不同而量刑轻重不一,不能让死者死不瞑目,也不能让生者因为某些敏感因素而担责过重。

  或许,对肖建华的判刑是正确的,但,我们表达某种担心,也是合理。

  法律不允许漏网一个人,也不允许错杀一个人。

  对于广东韶关员工斗殴事件的全过程,少有完整材料披露,所以不好研究。让我们仅从新闻报道来看这个事件的前因后果。

  新华网10月10日报道,“2009年6月25日23时许,在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实习的女生黄某某在厂内准备回宿舍时,被一名新疆疏附县男员工追逐,从而引发疏附县员工与其他员工的争执、斗殴。被告人肖建华闻讯后,煽动车间和宿舍楼内围观的其他员工前去殴打疏附县员工。当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离开斗殴现场后,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、蒋景、廖谱生、沈文庆伙同他人仍不肯罢休,分别持铁管等工具,对多名未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进行殴打,造成阿西木江艾麦提、萨迪克江喀则死亡、3人重伤、6人轻伤。其中,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参与了对阿西木江艾麦提等人的殴打,肖建华还用铁管进行威胁,阻止医护人员救治伤员。”

  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: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、蒋景、廖谱生、沈文庆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,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积极实施殴打行为,是致被害人阿西木江艾麦提死亡的实施者,是主犯,被告人肖建华还起到了纠集、煽动作用,并阻止医护人员救治被害人,犯罪情节恶劣,罪行特别严重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被告人蒋景、廖谱生、沈文庆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是从犯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景有期徒刑八年;判处被告人廖谱生有期徒刑七年;判处被告人沈文庆有期徒刑七年。”

  注意事件的起因是,一名新疆员工追逐女工黄某某。这里的用词是“追逐”,就有很大的想象空间。如果是一般的开玩笑的追逐,那是不可能引起后来的争执的。必定是这种“追逐”有点过分了,形如调戏,甚至是威胁,对女工黄某某造成了不安全感。

  之前媒体对事件起因是这样报道的:“韶关市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刘国强刘国强介绍,该案件的起因,是一个在旭日玩具厂实习的新女工,经过宿舍时,遭到新疆籍员工起哄,该名女工随后叫保安来指认,结果发生摩擦,进而让不明真相的人越来越多地搅了进来,双方由吵架上升到摩擦最后升级到群体性斗殴。”

  注意事件的发展是,“追逐”引起了新疆籍员工与其它员工的争执、斗殴,并有一些人围观。这可能是同情女工黄某某的人训斥了那个新疆员工,引致其它新疆员工参与进来口角,进而发展成了打斗。这初始的打斗中,应该是新疆员工占了上风。

  肖建华是出于义愤,叫了些员工前去帮忙。显然新疆员工在后续的打斗中处于下风,撤退了。

  但肖建华们并没有停手,打得兴起,继续乘胜追击。在此过程中,误打了些未参与斗殴的新疆员工,还把阿西木江艾麦提、萨迪克江喀则打成了重伤,不治死亡。有一个情节是,肖建华还阻止医护人员救治伤员。

  死亡的阿西木江艾麦提、萨迪克江喀则两人,是否参与了斗殴,没报道。作为新闻工作者,对死者的背景,关键性的部分没有一个字介绍,是很不负责的。如果阿西木江艾麦提、萨迪克江喀则是无辜的被打死者,情况会有所不同;如果阿西木江艾麦提、萨迪克江喀则也是参与斗殴者,对案件的影响又会是另一个样子。

  根据这段新闻报道分析,这是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刑事案,肖建华们是错误的;新疆员工们也是错误的,而且是错在先。肖建华们打死了新疆员工,当负主要责任,并不是负全部责任。假设,在这个斗殴事件中被打死的是肖建华们中的两个,又如何解释,是肖建华们完全错,还是新疆员工完全错?都应该是一个为主要责任方,一个为次要责任方。不可能由一方完全担责。

  另外,考虑到肖建华是出于义愤带人前去教训先有过错方,我们认为,肖建华罪不当死。

  此次斗殴事件还有另外一个背景因素也不容忽视。一是新疆员工与其它员工语言不通,沟通困难;二是之前有谣传汉族女工被新疆员工强奸,因此也影响到这一起小摩擦逐步升了级。(韶关市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刘国强语,见《斗殴工具都是临时找来 韶关事件是偶然群殴事件》)

  但我知道,就这样说肖建华罪不当死,也是轻率的。

  肖建华是否当处极刑,还是要各方公开广东韶关员工斗殴事件全程资料,才能得出准确的分析和结论。

  我们期待网络上有更详细的资料披露,供大家探讨。

  有罪必罚。只要是完全基于法律的量刑,我想大家都会接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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